封面新闻记者 宋潇 实习生 袁梦馨
成都金堂县00后男子刁某,利用聊天软件“飞机”与上家“老默”和“高启强”联系,对他人实施电信诈骗,在成功骗取被害人张某某30万元后,刁某也因犯诈骗罪,被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。
四川省金堂县人民法院刑事判决书
这起电信诈骗案件是如何实施的?3月25日,记者获悉,在今年一月份,金堂县人民法院曾审理并判决了一起诈骗案。案件当事人刁某出生于2002年,初中文化,在2023年4月初,刁某通过“飞机”聊天软件了解到,只需要准备两部手机和一条数据线,拨打电话即可挣钱的信息后,通过这个聊天软件与上家“老默”联系,约定每日结清每小时200元的报酬。
随后,刁某购买了两部二手手机和数据线,并经刁某某介绍在钟某处以200元的价格购买电话卡一张。
2023年4月20日至5月3日,刁某通过“飞机”聊天软件与上家“老默”联系获悉具体操作拨打电话的流程后,通过钟某的电话卡向不特定的人拨打电话。在这个过程中,诈骗团伙谎称被害人快递物流出了问题,需要核实身份信息等诈骗话术,刁某依葫芦画瓢,期间,他多次借用多家超市微信收款码从聊天软件中名叫“高启强”的人处非法获利人民币2400元。
2023年4月25日,被害人张某某接到刁某拨打的186××××****电话号码后,被电信网络诈骗元。
公诉机关认为,刁某在较长时间内相对稳定地按照上家的要求提供拨打电话支持,形成较为稳定协作关系,帮助诈骗团伙实施诈骗,已经成为整个诈骗链条上的固定环节,其行为触犯了《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》第二百六十六条,犯罪事实清楚,证据确实、充分,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,其在诈骗共同犯罪中起次要或者辅助作用,是从犯。
法院最终认为,刁某知他人实施电信网络诈骗犯罪,而提供电话卡、手机给他人使用,为诈骗犯罪分子提供通讯渠道,致使公私财物被骗,数额巨大,应以诈骗共同犯罪论处,其行为已构成诈骗罪,整个电信网络诈骗犯罪活动链条中,刁某起次要、辅助作用,系从犯,依法应当从轻、减轻处罚或者免除处罚;最终法院判决刁某犯诈骗罪,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,并处罚金人民币5000元,责令刁某退赔被害人张某经济损失人民币2400元。